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附編制說明)
關于征求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完善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我部組織起草了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現就該標準征求你單位意見,請研究提出書面意見,并于2020年2月7日前反饋我部(電子文檔請同時發送至電子郵箱)。標準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可登錄我部網站(http://www.mee.gov.cn/)“征集意見”欄目檢索查閱。 聯系人:大氣環境司 莊思源 通信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2號 郵政編碼:100006 電話:(010)65645571 聯系人: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 王宗爽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外大羊坊8號 郵政編碼:100012 電話:(010)84915203 傳真:(010)84926394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1.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社會公開) 附件1 征求意見單位名單 1.中共中央宣傳部辦公廳 2.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 5.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6.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7.中國環境監測總站 8.中日友好環境保護中心 9.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 10.生態環境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11.生態環境部南京環境科學研究所 12.生態環境部華南環境科學研究所 13.中國印刷技術協會 14.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 15.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16.上海紫江彩印有限公司 17.江蘇彩華包裝集團有限公司 18.鶴山雅圖仕印刷有限公司 19.深圳勁嘉彩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20.浙江誠信包裝材料有限公司 21.鄭州市彥峰塑料包裝有限公司 (部內征求綜合司、法規司、科財司、環評司、監測司、執法局意見)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1項目背景 1.1任務來源 2013年2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關于開展2013年度國家環境保護標準項目實施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3〕154號),下達了《印刷包裝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任務,項目統一編號為2013-4,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牽頭承擔標準編制工作,華南理工大學作為協作單位共同參與標準制訂。 1.2工作過程 1.成立標準編制組 2013年4月,項目承擔單位接受任務后,立即成立了標準編制組。 2.資料收集和調查研究 2013年5月~12月,編制組查閱了大量資料,研究分析了我國印刷工業發展情況、產品結構、產業布局、產業規模、工藝路線、工藝裝備、原輔材料使用、印刷生產工藝、污染物產生與排放特征、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等情況;國外印刷工業發展情況、大氣污染控制法律、法規及排放標準等;對典型印刷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了解企業產排污節點及排放狀況。 3.標準開題論證 2014年1月,在調查研究基礎上,結合國外相關排放標準,并在征求行業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完成了標準開題報告以及標準草案。2014年2月25日,原環境保護部科技司在北京組織召開《印刷包裝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開題論證會和標準草案研討會,論證委員會專家組對標準開題報告及標準草案進行了審閱。專家組充分肯定標準編制組前期調研工作,建議進一步研究確定標準適用范圍,對治理方案的技術經濟性和標準實施對行業發展的影響進行深入研究。 4.企業現場調研與監測 2014年3月~2015年12月,編制組選取京津冀、長三角和珠三角等多家代表性印刷企業,對企業生產工藝、原輔材料使用情況、清潔生產工藝技術、大氣污染物排放和末端治理情況進行了現場調查和監測,重點調查了污染治理裝置的處理工藝流程、效果、主要設備及投資費用、處理費用、污染物排放去向等;同時還多次組織開展座談和咨詢,研究分析了國內外主要油墨廠商及其產品生產情況。 5.環境、經濟影響分析及補充監測 2016年~2018年,編制組根據標準制訂思路,進一步開展實地調研和研究,包括:對油墨生產企業、印刷生產企業進行補充調研分析;開展標準實施的經濟影響分析、環境影響分析;通過參與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交流會和研討會、開展行業資訊專題檢索、問卷調查等形式,持續跟蹤印刷工業生產與大氣污染治理技術發展;對有關企業進行了補充監測。 6.形成征求意見稿 2015年底,完成了標準文本與編制說明(征求意見稿初稿),并于2016年~2017年,多次修改完善。2018年~2019年6月,多次召開標準征求意見稿研討會,進一步完善標準征求意見稿與編制說明。 7.召開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提交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2019年8月14日,生態環境部大氣環境司主持召開了標準征求意見稿技術審查會,審議委員會通過了本標準征求意見稿的審議,并提出了修改建議。會后,編制組對標準文本和編制說明進行了修改完善,并與行業專家、有關管理部門溝通與討論后,建議將標準名稱調整為《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形成標準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 2行業概況 2.1我國印刷工業概況 1979年~2017年,我國印刷工業產值年均增長率為15.7%。根據國家主管部門對印刷企業年度核驗統計,2018年我國印刷總產值12712.1億元,同比增長5.4%;全國共有各類印刷企業98276家,從業人員270.4萬人,利潤總額716.5億元,對外加工貿易額117.1億美元。根據中國印刷及設備器材工業協會統計,到2018年包裝裝潢印刷已發展成為印刷工業產值占比最大的一類分支,占比約75%;剩余的報刊印刷、本冊印刷、裝訂及印刷相關服務則分別占比約16%、6%和3%。 根據中國日用化工協會油墨分會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油墨大類產品產量約為74.2萬噸,國內市場油墨消耗量約為73.2萬噸。按產品結構,凹印油墨約占油墨總產量的42%,膠印油墨占37%,柔版油墨占10%,絲網油墨占5%,其他(噴墨及油墨輔助劑等)占比約6%。 2.2國外印刷工業概況 根據全球印刷產值統計資料和史密瑟斯皮拉(SmithersPira)研究所網站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球印刷產值為7850億美元,預計到2022年將增長至8145億美元。 2.2.1美國 美國印刷工業產值約占全球市場30%。根據美國印刷工業協會的統計,2017年美國印刷工業總出貨量為1652.66億美元,印刷企業數量約4.3萬個,提供了88萬個就業機會。近幾年在美國18個制造行業當中,印刷工業的出貨量、新訂單、產量、就業機會均排第一,出口額排第二。美國印刷工業以中小型企業為核心,并一直朝著印刷企業數量更少、單位印刷企業所含的產品種類更豐富的方向發展。 2.2.2歐洲 歐洲印刷工業產值約占全球市場的25%。2015年,歐洲印刷工業共有企業11萬家,從業人數約62.2萬人,銷售額總計約800億歐元。在歐洲,約89%的印刷企業員工少于10人,產生歐洲印刷工業總銷售額的19%;擁有員工250人以上的歐洲印刷公司占比不足1%,產生19%的銷售額。 德國是歐洲最大的印刷生產國。德國聯邦就業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德國印刷工業從業人員14.2萬人,印刷企業數量8842家,營業額210億歐元,印刷從業人員人均營業額超過14萬歐元。德國印刷工業產值前三位為包裝印刷、廣告印刷、商業印刷,產值約占整個印刷市場的80%;按照產值計算的各種印刷工藝在市場上的份額分別是:膠版印刷42%、柔版印刷21%、凹版印刷13%、數字印刷12%、其他印刷12%。 2.2.3日本 日本印刷產業包括印刷、制版、裝訂、印刷品加工業和印刷相關服務。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的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日本印刷產業企業數量約2.58萬家,從業人數29.8萬人,銷售額5.5萬億日元。其中,印刷業企業數量、從業人數、銷售額分別占印刷產業的80.2%、83.5%和90%。 3標準制訂的必要性 3.1國家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印刷工業的環保要求 3.1.1國務院發布的相關要求 2013年9月,《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提出,“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在包裝印刷等行業實施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以及“完善涂料、膠粘劑等產品揮發性有機物限值標準,推廣使用水性涂料,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毒、低揮發性有機溶劑”。 2016年11月,國務院發布《“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國發〔2016〕65號)要求,到2020年生態環境質量總體改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相比2015年降低10%。同時在該規劃中,明確將印刷工業列為揮發性有機物控制的重點行業,要求印刷工業全面開展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原輔料替代,改進生產工藝,以及實施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整治。 2018年6月,《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8〕22號)提出,“制定包裝印刷等VOCs排放重點行業和油品儲運銷綜合整治方案,出臺泄漏檢測與修復標準,編制VOCs治理技術指南。重點區域禁止建設生產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項目”。 3.1.2國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要求 2017年9月,原環境保護部印發的《“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環大氣〔2017〕121號)提出,要深入推進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的綠色原輔材料和生產工藝、設備,加強無組織廢氣收集,優化烘干技術,配套建設末端治理設施,實現包裝印刷行業VOCs全過程控制;加強源頭控制,大力推廣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無)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無)VOCs含量的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洗車水、涂布液。對塑料軟包裝、紙制品包裝等,推廣使用柔印等低(無)VOCs排放的印刷工藝;在塑料軟包裝領域,推廣應用無溶劑、水性膠等環境友好型復合技術。加強廢氣收集與處理;對油墨、膠粘劑等有機原輔材料調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車間環境負壓改造、安裝高效集氣裝置等措施,有機廢氣收集率達到70%以上;對轉運、儲存等,要采取密閉措施,減少無組織排放;對烘干過程,要采取循環風烘干技術,減少廢氣排放。對收集的廢氣,要建設吸附回收、吸附燃燒等高效治理設施,確保達標排放。 2018年1月,原環境保護部發布的《關于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號)要求,在京津冀大氣污染傳輸通道城市(“2+26”城市),對于新建項目,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新受理環評的建設項目執行相應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對于現有企業,目前國家排放標準中未規定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行業,待相應排放標準制修訂或修改后,現有企業執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特別排放限值。 2019年6月,生態環境部印發的《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綜合治理方案》(環大氣〔2019〕53號)要求,“重點推進塑料軟包裝印刷、印鐵制罐等VOCs治理,積極推進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環境友好型技術替代,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建設高效末端凈化設施。重點區域逐步開展出版物印刷VOCs治理工作,推廣使用植物油基油墨、輻射固化油墨、低(無)醇潤版液等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和無水印刷、橡皮布自動清洗等技術,實現污染減排”,并提出行業強化源頭控制、加強無組織排放控制、提升末端治理的要求。 3.2國家其他部門對印刷工業的環保要求 3.2.1國家發展改革委的要求 201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7號)發布了《印刷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規定了印刷企業清潔生產的一般要求,包括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資源和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污染物產生、產品質量和清潔生產管理指標。 3.2.2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要求 2010年10月,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工產業〔2010〕第122號),規定含苯類溶劑油墨和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為淘汰產品,一律不得轉移、生產和銷售。 2016年7月,工信部、原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的通知》(工信部聯節〔2016〕217號)提出,“推廣應用低(無)VOCs含量的綠色油墨、上光油、潤版液、清洗劑、膠粘劑、稀釋劑等原輔材料;鼓勵采用柔性版印刷工藝和無溶劑復合工藝,逐步減少凹版印刷工藝、干式復合工藝”。 3.2.3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的要求 2011年,原新聞出版總署、原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關于實施綠色印刷的公告》,提出在印刷行業實施綠色印刷戰略,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建立綠色環保印刷體系,力爭使綠色印刷企業數量占到我國印刷企業總數的30%,印刷產品的環保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淘汰一批落后的印刷工藝、技術和產能,促進印刷行業實現節能減排,引導我國印刷產業加快轉型和升級。 2017年4月,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發布《印刷業“十三五”時期發展規劃》。該規劃明確提出了“十三五”綠色印刷發展目標,加快綠色印刷標準體系建設,按照“源頭削減和過程控制是重點、兼顧末端治理”的思路推動揮發性有機物治理。實施“綠色印刷推廣工程”,推動企業降成本、節能耗、減排放,制定綠色原輔材料產品目錄,鼓勵使用綠色材料和工藝,推動產業鏈協同發展。 3.3行業發展帶來的主要環境問題 印刷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大氣污染物包括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及顆粒物等,其中顆粒物產生量較少,VOCs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為有毒物質。VOCs在太陽光的照射下會生成二次有機顆粒物和臭氧,是PM2.5和臭氧生成的重要前體物。 印刷生產活動VOCs排放主要集中在印刷、干燥(如烘干)、復合和清洗等生產工藝過程中,主要來源于油墨、稀釋劑、膠粘劑、涂布液、潤版液、光油、清洗劑、各類溶劑等含VOCs原輔材料的揮發。印刷生產活動排放的VOCs成分復雜,異味重,易燃易爆,廢氣未經凈化排出后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大,近年印刷廠廢氣異味投訴頻發。 3.4現行環保標準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在國家層面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以下簡稱大氣綜排標準)。2009年以來,我國廣東、北京、上海、天津、河北、重慶、四川、陜西、山東等省市陸續印發實施了地方印刷業VOCs排放標準或VOCs綜合排放標準,上述區域的印刷企業分別執行相應的地方排放標準,而其他地區的印刷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大氣綜排標準或地方大氣綜排標準。 第一,現行排放標準對印刷工業的針對性不強。GB16297—1996中的控制指標是面向所有排污單位的,總體上忽略了行業差異,無法客觀反映印刷工業的生產工藝特點與大氣污染排放特征。盡管GB16297—1996考慮了一些VOCs特征指標,但VOCs綜合指標僅設有非甲烷總烴(NMHC),對印刷工業排放的揮發性含氧有機物不能起到較好的控制效果。 第二,現有排放標準控制要求寬松,不利于行業發展。GB16297—1996制定發布于1996年,而近年來印刷工業生產工藝技術水平、污染治理技術水平顯著提升,標準中相應的排放限值已顯得過于寬松。例如:目前GB16297—1996中苯、甲苯的排放限值分別為12mg/m3和40mg/m3,但實際控制水平通常已經分別低于1mg/m3和10mg/m3。 第三,現行標準不能支撐當前我國對于工業VOCs全過程控制的要求。印刷生產活動的特點是有機廢氣排放節點多且分散、廢氣收集難、無組織排放占比大,因此需綜合開展源頭、過程和末端控制措施,才能有效控制VOCs污染排放,而GB16297—1996缺乏無組織排放控制的具體要求,不利于促進印刷工業推進綠色印刷的發展目標。 綜上,應盡快制訂針對印刷工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根據印刷生產活動特點制訂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控制的要求,加強全過程污染控制,有效控制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 4行業產排污情況及污染防治技術分析 4.1生產工藝及原輔材料 4.1.1生產工藝 印刷生產一般包括印前、印刷、印后加工三個工藝過程。印前過程主要包括制版及印前處理(洗罐、涂布等)等工序。印刷過程主要包括油墨調配和輸送、印刷、在機上光、干燥(如烘干)等工序,以及橡皮布清洗和墨路清洗等配套工序。印后過程主要包括裝訂、表面整飾和包裝成型工序。裝訂包括精裝、平裝、騎馬訂裝等;表面整飾工序包括覆膜、上光、燙箔、模切等;包裝成型工序包括膠粘劑及光油調配和輸送、復合、干燥(如烘干)、糊盒、制袋、裝裱、裁切等。 4.1.2主要原輔材料 印刷工業使用的原料包括紙張、紙板、塑料、金屬板材、紡織物、各類容器等。輔料包括油墨、稀釋劑、潤版液、膠粘劑、涂料、光油、清洗劑、顯影液、定影液等。其中含VOCs原輔料有油墨、稀釋劑、膠粘劑、清洗劑、潤版液、光油、涂料等。油墨按照版式不同可分為平版油墨、凹版油墨、凸版油墨和孔版(絲網)油墨四大類。 4.2大氣污染物產生情況 印刷生產過程大氣污染物產污節點及排放的污染物如表4-1和表4-2所示。 表4-1印刷工業VOCs排放工藝環節分析
表 4-2 各印刷工藝主要排放的 VOCs 種類
4.3行業排污現狀 編制組對北京、上海、廣東、浙江、河南等地約50家不同類型代表性企業的調研發現,總體上印刷企業無組織排放問題突出。實際生產中,很多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在油墨調配、印刷、復合、上光、清洗等環節存在嚴重的無組織排放現象,工藝過程廢氣未收集或局部集氣裝置的廢氣收集效果差。對典型企業監測結果顯示,集氣罩收集效率低于30%。調研發現,一旦存放有溶劑的容器不加蓋,VOCs揮發將十分嚴重。使用封閉車間生產或集氣效果相對較好的印刷企業,其排氣筒VOCs濃度結果相對較高;無組織排放相對嚴重的企業,排氣筒的測定結果除了少量的高值出現外,VOCs濃度通常都較低。 根據估算,全國印刷工業VOCs排放量約為75萬噸,約占當年全國工業源VOCs排放量(1343.44萬噸)的5.58%。從地區分布看,廣東、浙江、上海、江蘇、天津、山西、河南等7省市印刷工業VOCs排放總量約占全國印刷工業VOCs排放量80%。從不同印刷方式看,包裝印刷VOCs排放量約占全行業VOCs排放總量70%~80%,出版物印刷約占20%~30%。從不同印刷工藝看,凹版印刷、高檔包裝印刷中的絲印、印制鐵罐及復合工藝的VOCs排放量約占全行業VOCs排放總量80%;平版印刷和凸版印刷由于水性油墨等環保原輔材料的普遍使用,VOCs排放量較小,約占全行業的20%。 4.4污染防治技術 印刷工業大氣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技術主要包括預防技術和治理技術。預防技術主要包括原輔材料替代和設備或工藝技術革新。原輔材料替代技術如植物油基膠印油墨替代技術、低(無)醇潤濕液替代技術、水性油墨替代技術等;設備或工藝技術革新如零醇潤版膠印技術、無溶劑復合技術等。 大氣污染治理技術主要包括吸附法VOCs治理技術和燃燒法VOCs治理技術。吸附法VOCs治理技術是利用吸附劑(活性炭、活性碳纖維、分子篩等)吸附廢氣中的VOCs污染物,使之與廢氣分離的方法技術,簡稱吸附技術。印刷工業常用的吸附技術為固定床吸附技術和旋轉式吸附技術。燃燒法VOCs治理技術是通過熱力燃燒或催化氧化的方式,使廢氣中的VOCs污染物反應轉化為二氧化碳、水等無害物質的方法技術,簡稱燃燒技術,主要包括熱力燃燒技術(TO)、蓄熱燃燒技術(RTO)、催化氧化技術(CO)、蓄熱催化氧化技術(RCO)。 對于污染較重的凹版印刷企業,經常采用吸附法+冷凝回收法、減風增濃+RTO/CO、吸附法+燃燒法等技術路線治理VOCs排放。 5標準制訂的原則與思路 5.1基本原則 1.合法與支撐原則。本標準用以規范法律允許的排放情形,標準中規定的各項要求符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的要求,支撐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保護稅、監督執法等生態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2.綠色與引領原則。標準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印刷產業發展規劃與產業政策、發展綠色印刷的目標和要求,推動印刷工業結構優化調整、生產工藝和污染防治技術進步,促進清潔生產,引領印刷工業綠色、低碳發展。 3.風險防控性原則。制訂標準時,結合印刷工業污染物產排放特征識別和篩選行業特征污染物,基于特征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技術水平、監測方法和監測水平等,對于具備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確排放限值,不具備控制條件的特征污染物明確環境管理要求。 4.客觀公正性原則。標準的制訂客觀真實反映印刷工業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水平及污染物排放狀況等,在充分調研、掌握吸納國家有關部門、地方生態環境部門、印刷行業協會及生產企業等有關方面意見,提出排放控制要求,做到客觀、公正。 5.體系協調性原則。本標準的制訂充分考慮到與其他行業型、通用型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銜接,避免交叉重疊,污染物項目和排放限值與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相適用、配套,滿足環境監督管理對標準的要求。 6.合理可行性原則。標準作為實施環境準入和退出、削減污染物排放、改善環境質量和防范環境風險的手段,根據國家經濟、技術水平制訂,明確達標技術路線,并進行環境效益與經濟成本分析,確保標準技術可達、經濟可行。 5.2總體思路 1.分時段實施。按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建立時間,分兩個時段執行本標準。現有企業(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或備案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經過一段時間的過渡期后執行本標準。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或備案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印刷企業或生產設施)即執行本標準。 2.突出標準控制重點。通過印刷生產活動原輔材料使用、污染物產排污特征的分析,確定本標準控制重點為包裝印刷企業,尤其是塑料軟包裝印刷、金屬印刷企業。 3.標準限值有利于引導企業結合實際開展達標改造。對于包裝印刷企業,引導企業建設并運行高效末端凈化設施,結合實際開展原輔材料替代和過程控制,實現達標排放。對于出版物印刷企業,引導企業主要通過源頭削減和工藝過程改造實現達標排放。 4.推動印刷企業開展全過程控制。通過有組織、無組織排放控制指標及控制性措施要求,推動企業結合實際情況,通過開展源頭、過程、末端污染控制實現達標排放。 5.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企業執行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的地域范圍和時間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 6標準主要技術內容及確定依據 6.1標準內容設置 6.1.1有組織排放 根據調研,印刷企業油墨和膠粘劑的調配、印刷、干燥、清洗、上光、覆膜、涂布、復合等工藝環節產生的廢氣,均可以通過密閉車間或吸風罩收集后進入處理系統。為推動排放控制技術水平提升和滿足環境管理需求,本標準保留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標,即任意一小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同時,針對印刷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或TVOC初始排放速率超過某一閾值,提出應配置VOCs末端處理設施,并對VOCs末端處理設施的去除效率做出規定。 6.1.2無組織排放 針對我國印刷企業存在無組織逸散較突出的問題,本標準對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體現在濃度限值、無組織排放控制措施兩方面。 1.濃度限值 設置廠區內無組織排放限值、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兩類濃度限值要求。前者為新增指標,旨在促進將無組織排放轉變為有組織排放,后者防范環境健康風險。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要求,由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要進行實施。 2.無組織排放措施性控制要求 提出包括VOCs物料儲存、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廢水液面的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VOCs無組織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 6.2標準適用范圍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印刷及印刷相關服務涉及書、報刊印刷(C2311)、本冊印制(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裝訂及印刷相關服務(C2320)四個子類。考慮到C2320污染排放特點和排放水平與C2311、C2312、C2319存在較大差異,故不納入本標準行業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GB/T4754—2017中規定的書、報刊印刷(C2311)、本冊印制(C2312)、包裝裝潢及其他印刷(C2319),以及從事印刷復制及印前處理、制版,印后加工的裝訂、表面整飾及包裝成型等生產活動的工業。 6.3標準結構框架 本標準正文部分包括前言、適用范圍、規范性引用文件、術語和定義、有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企業邊界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共九個部分。標準還包括資料性附錄A、資料性附錄B。 6.4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術語和定義共有14個。其中:印刷工業為本標準針對行業特點結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規定的,VOCs物料是參考國內已發布文件并結合行業生產涉及物料情況進行規定的,揮發性有機物、總揮發性有機物、非甲烷總烴、無組織排放、密閉、密閉空間、現有企業、新建企業、重點地區、標準狀態、排氣筒高度、企業邊界等12個術語定義引用了已發布的相關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 6.5污染物項目的選擇 本標準在深入調研印刷工業產排污現狀的基礎上,參考國內外有關標準以及其他指導性文件,依據如下原則篩選污染物項目: 1.優先控制印刷生產中具有較大的產生量(或排放量),并廣泛存在的污染物; 2.急性或慢性毒性效應大的化學物質,國際上公認的致癌物質和國家優先控制名單上的物質; 3.優先控制容易造成臭氧生成的物質,主要考慮MIR值(最大臭氧生成潛勢),它是指1mol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排放到一定空氣污染域所引起的臭氧物質的量的變化,MIR值越大,表示單位質量的該VOCs物種產生的O3越多,即對光化學污染的貢獻越大; 4.考慮現階段我國環境管理實際能力,對毒性較小、光化學活性弱的VOCs物種,可通過綜合指標(NMHC和TVOC)控制的污染物,通過綜合指標進行控制,盡量減少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標,便于標準執行和排放管理; 5.國內外相關標準中列為控制因子的污染物,適當參考國內外印刷相關標準中的控制因子,使本標準污染物控制指標涵蓋相對全面。 綜上,本標準采用“綜合指標+特征污染物+常規污染物”的形式,對印刷企業的大氣污染物進行控制。綜合指標包括NMHC和TVOC,常規污染物為顆粒物,特征污染物為苯、苯系物、異氰酸酯,對于VOCs焚燒處理裝置排放的氮氧化物也納入本標準進行控制。 6.6污染物排放限值的確定 6.6.1有組織排放限值確定依據 以當前印刷企業采用的較先進技術(包括源頭、過程與末端技術及其組合)所能達到的排放水平作為確定限值的基本依據;同時,充分考慮印刷企業生產裝備水平和污染控制技術的經濟技術可行性,并在實測數據的基礎上,參考國內外印刷工業相關標準,綜合考慮確定標準限值。 1.苯 苯排放主要來自油墨使用。50家企業實測中有10余家企業存在苯檢出情況,濃度范圍為0.09~1.1mg/m3。2010年《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工產業〔2010〕第122號)規定“含苯類溶劑油墨和凹版印刷的苯胺油墨為淘汰產品,一律不得轉移、生產和銷售”。德國TA-LUFT規定的苯排放濃度限值為1mg/m3,北京、山東印刷地方標準規定的限值為0.5mg/m3,其余省市均為1mg/m3。由于苯具有致癌性,且已經列為禁止人為加入的原料,需從嚴控制,因此本標準苯的排放限值、特別排放限值保持一致。綜合考慮企業實測數據統計與國內外相關標準,確定本標準苯排放限值為1mg/m3。 2.苯系物 以甲苯、二甲苯為代表的苯系物排放主要集中在印刷、干燥、潤版、清洗等工藝環節。 現場實測結果顯示,苯系物實測濃度0.11~226.98mg/m3。目前,美國和歐盟印刷工業相關標準的控制指標不單設苯系物。我國部分省市已印發實施的印刷業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中,普遍將甲苯與二甲苯合計作為控制指標,排放限值在10~18mg/m3,主要集中在13~15mg/m3。由于在印刷工業排放的VOCs物種中,以甲苯、二甲苯為代表的苯系物的臭氧生成潛勢相對較高,且其中甲苯、二甲苯均位列世界衛生組織國際癌癥研究機構公布的致 癌物清單的3類致癌物清單,應嚴格控制。因此,本標準設置“苯系物”指標,并確定排放限值為15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10mg/m3。 3.VOCs綜合指標 選擇典型印刷企業進行實測,其中出版物印刷企業NMHC實測值范圍0.73~149mg/m3,TVOC實測值范圍0.27~215mg/m3;包裝印刷企業NMHC實測值范圍9.68~120mg/m3,TVOC實測值范圍16.1~686mg/m3。以塑料軟包裝、金屬印刷為代表的包裝印刷,VOCs排放量約占全行業VOCs排放量總量70%,VOCs產排量及排放濃度整體處于行業較高水平,應當作為本標準的重點控制對象。因此,實測數據重點考慮包裝印刷企業,兼顧出版物印刷企業,并結合參考各地的地方標準,確定本標準NMHC排放限值為6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40mg/m3;確定TVOC的排放限值為10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70mg/m3。 《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規定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對于重點地區,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時,應配置VOCs處理設施,處理效率不應低于80%。本標準采用上述規定。 4.顆粒物 印刷生產過程中,紙的切分、折頁、裁切、噴粉操作會產生顆粒物。參考世界銀行《印刷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以及上海市、重慶市地方標準,確定本標準顆粒物排放限值為30mg/m3,特別排放限值為20mg/m3。企業可結合實際情況,通過控制噴粉量、使用新型的膠印機(不使用或少使用噴粉)、建設無塵車間、建設除塵設施等方式實現顆粒物達標排放。 5.異氰酸酯 異氰酸酯為有毒化合物,本標準參考世界銀行《印刷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中異氰酸酯排放限值,確定其排放限值和特別排放限值均為0.1mg/m3。 6.氮氧化物 本標準根據低氮燃燒控制技術水平,將VOCs燃燒(焚燒、氧化)裝置產生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規定為200mg/m3。 6.6.2無組織排放控制限值 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的確定,參考了我國《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限值的確定,參考美國環保局(EPA)推薦的多介質環境目標值(MultimediaEnvironmentalGoal,MEG)以及國內外相關標準共同確定。MEG是美國環保局(EPA)工業環境實驗室推算出的化學物質或其降解產物的環境介質(空氣、水、土)中的含量以及排放量的限定值。該局1977年公布了其用模式推算出來的六百多種化學物質在各種環境介質(空氣、土壤、水)中的限定值,1980年進行了增補。 1.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 選擇10mg/m3作為排放限值,特別排放限值6mg/m3。選擇30mg/m3作為任意一次濃度限值,特別排放限值20mg/m3,與《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37822—2019)中關于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限值一致。 2.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濃度 選擇苯作為企業邊界大氣污染物控制指標。根據計算,苯的AMEG為0.2mg/m3。考慮到苯為一類致癌物,毒性大,且各地已出臺的涉印刷業VOCs排放控制標準中對于企業邊界苯的濃度規定均較嚴格。因此,綜合考慮確定本標準企業邊界苯的濃度限值為0.1mg/m3。 6.6.3其他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針對我國印刷工業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特點、產排污環節,并歸納總結多年來對無組織排放控制的經驗,本標準對印刷企業VOCs物料儲存、VOCs物料轉移和輸送、工藝過程、廢水液面的VOCs無組織排放提出了措施性控制要求,并對VOCs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企業廠區內VOCs無組織排放監控提出了控制要求。為了核實這些措施性控制要求是否被滿足,還提出了印刷企業應按照HJ944要求建立臺賬,記錄VOCs原(輔)材料名稱、使用量、回收量、廢棄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臺賬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等要求。 6.7監測方法的適用性 本標準控制的污染物中,除異氰酸酯、TVOC外,國內已發布這些污染物的監測方法標準。編制組從監測方法適用的目標污染物與本標準中規定的污染物項目是否一致,方法檢出限和測定下限是否滿足本標準排放限值的要求,是否適用本標準所規定的有組織或無組織排放監測,對受控污染物的監測方法進行了適用性評估,確定了適用于本標準的監測分析方法標準。 7主要國家、地區及國際組織相關標準研究 7.1本標準與國外相關標準對比研究 從控制形式看,歐盟、美國、日本和世界銀行標準都針對不同印刷方式制定了不同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限值。歐盟指令還針對印刷用溶劑制定了逃逸溶劑限值,重視對污染源頭進行控制;美國制定了削減效率限值和捕集效率限值,重視末端治理技術的先進性和有效性。本標準對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均規定了濃度限值,并且對NMHC初始排放速率超過一定閾值的企業提出VOCs末端處理設施安裝及去除效率規定。 本標準TVOC的排放限值為100mg/m3,比歐盟1999/13/EC指令和世界銀行《印刷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的熱固型卷筒紙膠印(>25t/a溶劑消耗量,20mg/m3)、輪轉凹版印刷出版(>25t/a溶劑消耗量,75mg/m3)寬松,與其他印刷類型排放限值基本持平。本標準TVOC特別排放限值(70mg/m3),比歐盟1999/13/EC指令和世界銀行《印刷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的熱固型卷筒紙膠印(>25t/a溶劑消耗量,20mg/m3)寬松,與輪轉凹版印刷出版(>25t/a溶劑消耗量,75mg/m3)接近,比其他印刷類型排放限值嚴格。 本標準顆粒物排放限值(30mg/m3)和特別排放限值(20mg/m3)均比世界銀行《印刷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嚴格,異氰酸酯排放限值、特別排放限值與世界銀行排放限值一致。 7.2本標準與國內相關標準對比研究 1.苯 本標準排放限值、特別排放限值,較現行國家標準GB16297—1996新源限值嚴格了90%以上;與除北京市、山東省以外的其他省市印刷地標持平,較北京市和山東省印刷地標寬松。 2.苯系物 本標準設置苯系物指標,而相關省市印刷地標或VOCs綜合標準中的對應控制指標多為“甲苯與二甲苯合計”。與之相比,本標準排放限值較GB16297—1996新源限值、上海市大氣綜排、北京市大氣綜排嚴格,與北京市以外的各省市印刷地標基本持平,較北京市印刷地標寬松。本標準特別排放限值與北京市印刷地標限值持平。 3.NMHC與TVOC GB16297—1996、上海市和北京市大氣綜排中均設置NMHC指標。各省市印刷地標的VOCs綜合控制指標,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陜西省為NMHC,廣東省、四川省、天津市、山東省為VOCs或TVOC,重慶市同時設置了TVOC和NMHC指標。 NMHC:本標準排放限值較GB16297—1996新源標準嚴格了約60%,較上海市大氣綜排嚴格,較北京市大氣綜排寬松;與重慶市印刷地標(主城區)持平,較重慶市印刷地標(其他地區)嚴格;較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陜西省印刷地標寬松。本標準特別排放限值較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陜西省印刷地標嚴格。 TVOC:本標準排放限值較廣東省印刷地標II時段(平版印刷(不含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柔性版印刷))寬松,較II時段(凹版印刷、凸版印刷、絲網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屬、陶瓷、玻璃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嚴格;較重慶市印刷地標(主城區)寬松,與重慶市印刷地標(其他區域)持平;較四川省、山東省、天津市寬松。本標準特別排放限值較廣東省印刷地標II時段、重慶市地標嚴格,較天津市、四川省、山東省印刷地標寬松。 4.顆粒物 本標準排放限值較GB16297—1996嚴格,與上海市、北京市大氣綜排持平,比重慶市印刷地標嚴格,較上海市印刷地標寬松。本標準特別排放限值與上海市印刷地標持平。 8實施本標準的成本效益分析 8.1實施本標準的環境效益 根據估算,全國印刷工業VOCs排放量約75萬噸,排放量集中在京津冀及周邊地區、珠三角地區和長三角地區等,約占70%左右。無組織排放約占VOCs總量的50%~70%,有組織排放約占30%~50%。平版、凸版印刷排放約占全行業VOCs總量20%~30%,凹版印刷排放約占70%~80%。 本標準實施后,全行業達標排放,相對于現行國家標準GB16297—1996,并扣除部分地區已實施地方排放標準發揮的減排效益,全行業可減排17萬噸VOCs左右。 標準對無組織排放提出了較嚴格的控制要求,至少可以降低VOCs排放60%左右,扣除部分地區已實施地方排放標準發揮的減排效益,全行業實施后,全行業可實現VOCs無組織排放削減11萬噸左右。 根據以上估算,標準實施后VOCs總減排量28萬噸左右,其中重點地區減少排放20萬噸VOCs左右。 8.2實施本標準的成本分析 8.2.1成本分析 1.原輔材料替代 膠印油墨替代為植物油基油墨、普通潤版液替代為低(無)醇潤版液、醇水油墨替代溶劑型油墨的措施,不會對企業生產成本造成明顯經濟影響。盡管水性油墨較普通油墨單價高約10%~15%,但典型企業綜合核算結果顯示不會對企業生產成本產生較大影響。企業改溶劑油墨生產線為水性油墨生產線,將涉及生產線改造,如烘干系統升級等,生產線烘干系統升級費用約5萬元~10萬元/條。 2.設備或工藝技術革新 零醇潤版膠印技術目前因成本問題尚未得到廣泛推廣。使用無溶劑復合機替代傳統干式復合機,單機成本約100萬元~200萬元不等。集中供墨系統已經為不少企業采用,一般情況下可以節省油墨3%~8%,平均可以節省油墨5%,因此不會對企業生產成本造成明顯影響。 3.末端治理技術 印刷企業廢氣末端治理設施的投資與印刷企業的生產能力、生產工藝、原輔材料種類、廢氣處理量等密切相關。根據調研,減風增濃技術建設成本5萬元~10萬元/色不等;吸附+脫附回收技術,建設投資200萬元~500萬元不等;RTO建設費用300萬元~500萬元不等,常規減風、正常凹印工況下,3萬風量的RTO運行費用約為500~3000元/天,6萬風量的RTO運行費用約1000~5000元/天,當RTO廢氣濃度大于2g/m3時,可不需要補充燃料運行;濃縮+催化氧化裝置300萬元~500萬元不等;單純的更換式活性炭吸附裝置一般投資30萬元~60萬元;活性炭改造為吸附冷凝回收裝置,建設投資約150萬元。 8.2.2綜合費用分析 綜上,本標準實施后,我國印刷工業企業實現達標排放,預計污染治理投資約300億元,約占2017年我國印刷業工業產值(1.2萬億)的2.5%,約占當年印刷業主營業務收入(8090億元)3.7%。運行成本方面,對于出版物印刷,通過源頭改造措施可減少油墨、潤版液、清洗劑的用量,原輔料總體費用成本可持平或略有上升,在企業可承受范圍內。對于包裝印刷,采用溶劑回收法技術的企業,由于回收的溶劑具有經濟價值或可用于本廠回用,回收期時長(按年計)不等;采用燃燒法的企業,預計運行成本約30億元,如果企業燃燒產生的熱能可回收利用,則可進一步降低運行費用。 實施排污許可后,企業需開展自行監測。依據目前的市場價格,每次每個排氣筒的監測費用約0.5萬元~2萬元/排氣筒,按照每個企業平均4個排氣筒測算,全國印刷企業監測成本約20億元~80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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