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保的重大制度安排
時間:2015-08-19 09:36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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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會議審議通過一個半月之后,《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日前正式發布。《辦法》通篇貫穿改革理念和法治思維,契合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成為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戰決勝期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的又一重大制度安排。
這一制度安排與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一系列戰略部署一脈相承。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在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則就應該受到懲罰。從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到四中全會強調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倒查機制,再到今年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大篇幅論述責任追究,強化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已經成為加快生態文明建設、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的重大舉措。
這次出臺的《辦法》聚焦黨委政府這個核心要害,突出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瞄準責任落實這個關鍵環節,《辦法》明晰了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的責任紅線,堪稱督促領導干部在生態環境領域正確履職用權的一把制度利劍。
輿論對這把制度利劍的期待,不僅僅在于追究幾個失職瀆職官員的責任,更希望通過從組織制度層面嚴格責任追究,矯正部分官員唯GDP的片面政績觀,扭轉其只重金山銀山不顧綠水青山的片面發展觀,引導其建立起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觀。
縱觀已有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實踐,不難發現,生態環境保護能否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干部。從現實情況看,要使生態環境領域的政策規定落實到實處,關鍵要靠各級領導干部,而出現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事件也往往與黨政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有著直接關系。
在生態環保領域,有的干部不作為,放松了源頭把關;有的干部亂作為,加重了污染負荷;有的干部慢作為,貽誤了治理時機。有權不用擔責,用權不受監督,違規得不到追究,一定程度上縱容了生態環保懶政、庸政、怠政,縱容了履職不力、監管不嚴、失職瀆職。
《辦法》明確了25種追責情形,填補了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很多空白,消除了很多責任盲區和模糊地帶。根據規定,問責對象既有政府也有黨委,既有環保部門也有其他部門,既有在任的也有離任的。原來擔責的,現在要求更高了,原來責任模糊的,現在逐漸明晰了。
在這之中,黨政同責尤為引人矚目,也被多方解讀為《辦法》的最大亮點之一。以前,發生了環境事故,一般只追究政府責任,因沒有明確法律法規規定黨委的環境保護職責,黨委的環保責任被虛化了。問起責來,政府負責人被推向前臺,黨委負責人安然無事。
事實上,按照例行組織程序,重大規劃的出臺,重大政策的制定,重大項目的上馬,一般都是黨委研究決定的。如果只行使權力而不用擔責,就容易造成權責體系的不對稱、不對等。實行黨政同責,有助于打破這種不對稱,實現各級黨委的環保責任由虛到實。
終身追究制的明確,讓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更具震懾力。不少環境問題有較長的潛伏期,這屆領導任期內上的污染項目,其生態破壞效應有可能在下屆任期內才會顯現出來,這增加了生態環境損害追責的復雜性,容易導致“誰任上出現大問題,誰倒霉”。
《辦法》實施后,這一困局有望突破。黨政領導任職有期限,但生態環境保護沒有任期之限。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負有責任的領導干部,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肅追責。生態建設掛鉤仕途,事后追責不設期限,讓領導干部不敢再任性而為。
我們常有這樣的體會:有些工作不難,但領導不重視,進展緩慢;反過來,有些工作很復雜,但領導尤其是“一把手”重視,開展起來也較為順利。從已有實踐看,凡是生態環境保護成效明顯的地方,一定是黨委政府重視,一定是黨政領導重視,一定是“一把手”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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