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市場怎樣設計才合理?
時間:2015-11-05 15:14來源:中國環境報 作者:信息發布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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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提出,要“全面節約和高效利用資源,樹立節約集約循環利用的資源觀,建立健全用能權、用水權、排污權、碳排放權初始分配制度”。
近期,保爾森基金會也發布了以“強化市場機制,改善空氣質量”為主題的保爾森基金會對話會系列報告,探討如何利用市場機制來高效配置能源資源,減少碳排放,為中國政府應對環境保護和經濟增長提供政策參考。
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若設計合理、實施到位,既能讓決策者實現碳減排目標,又能讓企業靈活選擇減排方式。這種體制能驅動創新,并鼓勵相關行業完成甚至超額完成環境政策目標。
美國的硫化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權交易體系表明,它能減少履約成本,帶來技術創新和進步。美國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市場實踐表明,這一體系通過給企業提供靈活的履約空間,的確促進了相關領域的技術創新。此外,逐漸提高的排放標準在促使電力企業使用天然氣和可再生能源等清潔能源方面也發揮了一定作用。
試點有哪些經驗教訓?
存在懲罰條款差別大,分配方法、重復計算等問題
中國碳交易7個試點地區第一年累計配額交易量(包括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約為12.47億噸。七省市一共有2052家企業參與試點,深圳最多,有635家;天津最少,僅有114家。深圳的企業參與門檻是每年排放3000噸二氧化碳,湖北為每年消耗6萬噸標準煤(相當于排放16.5 萬噸二氧化碳)。
目前7個試點地區的懲罰條款差別很大。在深圳,未履約企業或繳納罰款(差額乘以前6個月市場均價的3倍),或沒收下個履約期一定數量的配額(相當于未履約差額)。而在天津,違規企業無需繳納任何罰款,但企業可能無法享受其他政策優惠。
試點經驗表明,配額的分配方法非常重要。“祖父原則”是根據企業的歷史數據發放配額;行業基準原則是根據同行業排放源的碳強度發放配額。兩種方法的優缺點一直存在廣泛爭議。
另一個比較重要的因素是分配方法能否鼓勵企業進行長期決策。何時發放配額、發放哪一年或哪幾年的配額,有效期多久,配額總量是否會調整,都會影響企業是否買賣配額進行履約。
試點還暴露出重復計算的問題。中國的排放權交易試點項目同時包括直接排放源和間接排放源。例如,發電企業(如電廠)和用電單位(如大型商業建筑)同時參與同一個排放權交易市場,同時被分配配額,互相之間可以進行配額交易。用電單位開展能效項目后,消耗配額較少,可將剩余的配額出售,這時就會出現重復計算。同時,如果發電企業在同一交易地區,由于能效項目使得用電單位用電減少,電廠需要的配額更少;因此,電廠可以出售這樣的盈余配額。用電單位和發電企業銷售盈余配額增加了追蹤排放的難度,并且可能導致排放量和減少量的重復計算。
上限和配額怎么設置?
上限逐步下調的單邊調整機制更合理
西方的碳交易實踐提供了很多經驗教訓,比如,決策者傾向于設置過高的上限、分配過多的配額,高估了嚴格的上限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且低估了配額過度供給的問題。
中國碳市場則可以通過引入價格底線或設立上限調節機制解決這些問題。選擇上限逐步下調的單邊調整機制更為科學謹慎,這樣可以保證上限不會設置得過高而難以完成減排目標。而在項目啟動后,一旦在一段時間內減排超額完成,或減排成本低于預期,且能確保進一步減排,那么整個項目的排放上限就可以下調。下調機制應在項目啟動之前就預先制定,對所有利益相關者公開,一旦實施起來不受政策干預。另一種做法是設置價格底線以保證碳交易的最低價格。
中國準備在試點后推出全國性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雖然最終形式尚未確定,但官方的各種信息表明可能會具備以下特點:重點放在8大行業,即電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紙、建材、國內航空及交通。排放上限為30億~40億噸。市場規模為每年96億~640億元人民幣。
政府表示項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啟動,第一次履約可能定于2017年或 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
需要什么樣的碳市場?
應制定核心目標,以準確數據為基礎
為實現利益最大化,中國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首先應制定一個核心目標,可以是在固定日期之前實現碳減排。削減常規污染物的排放、轉向低碳燃料、綠色供應鏈、創造就業這些次級目標也很重要,但不應妨礙核心目標的實現。這些目標是規劃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根本基礎。此外,規劃者還要確保市場效率目標不能干擾環境目標。
其次,要明確碳交易體系以準確數據為基礎。確定整個項目的基線(起始點)、初始分配、參與企業獲得及可以使用的配額/抵消,以及履約表現時,都要依靠準確的數據。交易體系的管理者、參與企業和服務供應商在實施過程中逐步積累經驗,監測、報告與核證系統也將隨之改善,必要時對項目整體和特定設施作出調整。
除此之外,應保持上限目標不動搖。項目要從制定絕對排放上限開始,并保證執行。設計時要避免重復計算,上限應包含向參與企業發放的許可排放指標,以及針對新排放源(或價格波動管理)的備用指標。
要果斷處理超額排放的不履約行為,收回相當于或高于超額排放量的許可排放量(而不是罰款了事)??偟膩碚f,罰款要高于違法所得。
對體系外的高效減排行為,如減排限額和交易計劃等,應予以鼓勵, 因為這將減少合規成本。但將排放行為轉移到限額以外的區域以實現減排的行為除外。
此外,確保項目透明度也很重要。參與企業、監管機構和相關第三方都要清楚了解項目的制度,相關義務,獲得經濟利益、經營靈活性的機會,以及違規后果。此外,也包括完善的監測、報告與核證系統,確保對排放和履約義務做到準確核算。
最重要的是要有健全的法律基礎。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要有健全的法律基礎,以確保企業清楚了解并且愿意滿足履約標準,了解管理者指令。
保爾森對話會報告之《排放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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