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制造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9727—2020)解讀
(一)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體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質和惡臭物質,是目前我國重點管控的大氣污染物。為加強VOCs污染防治,完善“行業+綜合”的VOCs排放標準體系,需對農藥等典型的VOCs排放行業制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我國農藥工業經過長期快速發展,已成為全球最大的農藥生產國和出口國,可生產農藥原藥500多種,常年生產300多種,正式登記的農藥制劑產品達三萬多個。農藥工業是重要的VOCs排放行業,生產工序長,使用原料種類多、用量大,產品收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成分復雜且多為有毒有害物質。長期以來,農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排放限值寬松,行業針對性不強,亟需制定專門的行業標準,落實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規范排放管理。 (二)本標準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點? 農藥生產過程中涉及VOCs原輔料儲存、輸送、反應、分離精制等眾多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且無組織排放量較大,同時還存在大量有毒有害及惡臭物質排放。本標準基于從源頭削減、過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過程管控思路,有組織排放與無組織排放控制雙管齊下,有效減少污染物排放。 1.強化源頭和過程控制,全面加強無組織排放管理 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是農藥工業的難點之一,標準根據農藥工業特點,實施無組織排放的全過程監管。首先,對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實施差異化管控,促進企業實現源頭減排;其次,針對原輔料儲存、生產工藝過程以及廢水處理等無組織排放環節,規定了明確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最后,針對無組織排放管控效果,規定了廠區監控濃度限值的建議值,由地方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自主實施。 2.綜合項目和特征污染物項目相結合,全面控制VOCs排放 農藥行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種類眾多,行業常用有機溶劑有數十種,并且還涉及氯化氫、氨、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的無機污染物。為全面管控農藥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采用“綜合項目+特征污染物項目”相結合的方式,保證排放監管的嚴密性。綜合項目包括非甲烷總烴(NMHC)和總揮發性有機物(TVOC),控制VOCs類物質的總排放。特征污染物項目突出重點,考慮光化學反應性管控苯系物等,防范健康風險管控光氣、氰化氫等,防止惡臭擾民管控硫化氫、氨等。 3.實施濃度和效率雙指標管控,實現VOCs有效削減 標準沿用排放濃度限值的控制方式的同時,考慮VOCs通風排放的特點,對于排放量大的重點源,實行排放濃度與去除效率雙重控制。當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廢氣NMHC初始排放量大于3kg/h(重點地區加嚴到2kg/h)時,還應實行去除效率控制,處理效率不得低于80%,有效防止稀釋排放,削減VOCs的總排放量。 (三)標準實施的可行性如何? 對于顆粒物、酸堿廢氣,多數農藥企業均安裝了有效的處理設施,基本不需要再進行升級改造;對于VOCs廢氣,目前治理技術已較為成熟,長三角、京津冀等重點地區農藥企業近年來進行了環保設施升級改造,很多企業安裝了蓄熱燃燒(RTO)、吸附等高效處理裝置,可達到排放控制要求。 部分企業實施環保設施升級改造會相應增加生產成本,根據測算和調研,在企業可接受范圍之內。考慮現有企業達標改造需要一定時間,本標準給予現有企業兩年的過渡期。 標準制定過程中,經廣泛征求行業意見,與行業協會及相關企業充分溝通,各方對標準的實施已達成一致。 (四)標準實施的環境和社會效益如何? 目前我國持有農藥登記證數量2010家,規模以上企業719家,其中化學農藥制造企業586家,是農藥制造工業主要的VOCs和無機污染物的排放源。實施本標準每年可實現約20萬噸VOCs減排量,對改善環境空氣質量具有積極作用,同時可有效減少排放到環境中的有毒有害及惡臭物質,有利于保護周邊公眾健康,減少惡臭異味擾民問題。 通過標準實施,嚴格環境準入,將進一步促進行業公平競爭,有效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推動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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